B02版
民法总则能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撤销监护权后,谁来保护被监护人?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如何定位……
民法总则草案10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监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做出规定,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1
“买傅园慧证件号送胡歌的”
个人信息泄露咋保护?
【案例】
“4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加送胡歌证件号,再加50还能打包送出当红组合TFBOYS里的王俊凯证件号……”类似的公开倒卖明星信息的内容在社交网络屡见不鲜。
事实上,不仅明星饱受信息泄露苦恼,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
【修改】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草案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2
撤销监护权后
孩子谁来管?
【案例】
“你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生活?”“嗯。”
“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不愿意,因为他们不好。”
“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和张妈妈。”
这是去年2月发生在江苏省某法院庭审现场的一幕。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的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法庭判决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小玲喜欢的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最终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修改】
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此外,一审稿提出原监护人确有悔改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二审稿进一步限定为,原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请恢复,且恢复监护人资格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法人”
经济活动有保障
【案例】
有常住村民1250户的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这几年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村支书王绍利说:“现在我们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比如,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
【修改】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4
防止法人滥用权利逃债
“刺破公司面纱”
【案例】
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丙公司。公司设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由甲负责,乙不参与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甲与丙公司共用一个银行帐户,并且存在甲经常挪用丙公司银行帐上资金供自己消费的情况。
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700万元,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丙公司所欠债务,甲称丙公司帐户上只有几千元资产,只能以这几千元为限偿债。债权人丁将丙公司和甲诉至法院。甲辩称,与债权人丁签订合同的是丙公司,应以丙公司的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自己是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
【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当有证据证明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进而严重损害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判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聚焦
幼年遭性侵害,18岁后能否追偿?
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安徽潜山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对多名幼女多次实施性侵;河南桐柏县黄岗镇村级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班上多名女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近年来被频繁曝光。
“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量留守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大,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较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说:“一般开始进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期日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但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加害人有时可能是其监护人,因此要等到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终止时再主张权利比较合适。还有一些受害人因年龄小等原因,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侵或不了解性侵的后果,等到成年后再主张权利比较合适,这也是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如此规定的一个考虑。”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她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义务教育阶段或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区级人民政府必须‘兜底’保障的教育。从法律层面讲,它既是权利,更是各级政府以及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江苏省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封留才说,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基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假民办”问题依然存在,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0条大神的评论